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规定,江苏省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赔偿标准主要有:1、1-10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2、1-6级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3、5-10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4、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5、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6、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7、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8、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0、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工伤复发待遇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 鉴定伤残等级 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 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12、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医疗检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 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客观: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一)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以上的确认;(三)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六)委托鉴定。申请人需如实填写《苏州市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一)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张;(三)工伤职工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五)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六)职工复查鉴定,需提供与原工伤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七)审核材料时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