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
释义 | 个人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与复核工作由贷款经办行社负责. (一)贷款受理 a、接受咨询:受理人接受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咨询,向客户介绍本行(社)个人贷款品种,说明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 b、受理申请:受理人按照个人贷款业务的规定,指导客户面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委托书,要求借款申请人按贷款用途对应贷款品种的管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有效身份证件(含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3.户籍证明(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 5.收入证明或财产证明; 6.抵(质)押物权属证明; 7.抵(质)押物财产所有人(含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及抵押人或出质人身份证明; 8.贷款用途证明(购买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或贷款用途声明; 9.有共同申请人的,还应提供共同申请人的相关资料; 10.公司作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11.各贷款品种规定的其他资料。 c、初步判断:受理人要根据贷款资料,初步判断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本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判断要点包括: 1.借款申请人年龄是否符合所申请贷款品种的要求; 2.借款申请人能否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 3.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d、资料移交: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人应在收齐资料后当日将贷款申请资料移交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进行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 对贷款经办行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可以直接进行贷款调查。 (二)贷款调查 贷前调查人在收妥贷款资料后,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并打印查询记录;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约见借款申请人,进行双人会见客户谈话;还要通过上门访问或电话会谈等方式,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提醒您: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其中主调查人负主要调查责任。 贷款调查要点包括: 1、贷款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本社相关规定; 3、借款申请人的职业是否稳定,收入是否合理,是否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 4、借款申请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和固定电话; 5、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所申请贷款品种的相关规定; 6、拟提供的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需要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应由本社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提出授信意见,并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利率等事项提出调查意见。两个调查人要在申请审批表上分别签署调查意见。对主调查人同意的,应整理贷款资料清单,将贷款资料提交调查复核人复核;主调查人不同意的,应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相关资料。 对调查环节中发现以下情况的,要终止调查,拒绝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通知其取回贷款申请资料: 1.借款申请人为本社“禁入”类客户; 2.借款申请人在本社的信用等级不符合相关规定; 3.借款申请人为本社禁止建立合作关系的合作机构或按揭项目所推荐; 4.已查知借款申请人提供了虚假身份证件、虚假购买合同、虚假财产权属证明等; 5.已查知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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