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规定中免于证明的事实种类范围 |
释义 |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规定中免于证明的事实种类范围包括: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7、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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