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议之诉和诉讼的区别 |
释义 |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处理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有三个基本阶段,即起诉、审判、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则基于诉讼法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活动。 起诉是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律赋予的诉权,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请求国家保护权利的一个民事权利,也是启动国家保护机器的一个前提。根据法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整、干预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情,只有通过起诉这一程序,法院才会介入之间,通过国家权力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是非。起诉针对的是法院一审程序而言的。 申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通过提供证据来进行最后一次确认的程序,以此提供一个纠正错误裁判的程序。申诉针对的是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做出的,法院不一定会立案或受理,针对的是再审程序。申诉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并执行后的请求,不意味着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也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一、不告不理的五类案件是什么 不告不理的五类案件包括: 1、侮辱罪; 2、诽谤罪;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虐待罪; 5、侵占罪。 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是公民处分权的体现,当事人不主动到法院起诉立案,法院不会主动来审理案件。 对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原则。即刑事诉讼必须有公诉人或自诉人起诉,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得受理;并在审理中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 民法作为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其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公共道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就应当予以尊重。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告”即起诉,亦包括申诉。“理”即受理、审理、审判。从其字面理解,“告”是“理”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告”就没有“理”,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同样,“理”是“告”的必然延续,“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人民法院对任何告诉都应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作出某种评判。只有“告”而没有“理”,这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侵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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