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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释义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
    发起人出资实物资产,要注意以下问题:
    1、发起人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起人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将实物转让登记在公司名下,并办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房屋向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以实物出资的发起人自完成登记后完成出资义务;
    3、以实物出资,实物有虚假评估的,发起人还需补充出资,缴足认缴的注册资本;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股东投资金额不到位如何处理
    股东出资金额不到位的,超过公司章程出资期限后,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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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8: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