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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追偿权可否约定放弃?
释义
    担保人追偿权是可以约定放弃的。《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可以看出,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但双方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对债务人追偿的,应当遵守其约定,担保人无追偿权,不得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一、担保人不履行法律义务将如何处理
    担保人不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的,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反担保到底是什么意思?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即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例如:A向B行借款,C作为A的担保人(本担保),但是为防止C承担担保责任后A无力偿还这种情况的发生,C可以要求A或第三人D为A提供反担保,以保障C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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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7: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