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工程分包有哪几种形式?如何管理? |
释义 | 工程分包有以下形式: 1、总承包,即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由一个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这个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 2、分承包,简称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某一分项工程或某种专业工程,在现场上由总包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总包负责。 3、独立承包,指承包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务,而不实行分包的承包方式。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工程以及修缮工程。 4、联合承包,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一项工程任务,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推定代表统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 5、直接承包,就是在同一工程项目上,不同的承包单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 工程分包管理措施: 一、严格分包单位的资质管理,建立分包单位档案。 在工程建设中需要工程分包时,首先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件;其次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人员素质、机械设备配备、资产负债状况;再一个要调查分包单位以前的施工业绩、安全质量、履约信誉等情况。根据上述调查了解取得的资料和信息,对分包单位作出评价,对具有分包履约能力的分包单位存入合格供方名录,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并妥善保管。 二、严格工程分包合同相应条款,明确并严格履行工程分包中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后,应主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为工程分包方创造施工条件,同时,作为工程责任主体,应依据合同强调工程分包方在施工中的连带责任,督促工程分包方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