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抵押担保物被处置后,若余款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债务人也可以主动履行未清偿的债务,以减少债务的损失。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三十六条:担保物被变卖、抵押人不能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担保合同约定变卖担保物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就其担保债权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追偿。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债务。未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其未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原因不是他的过失。 3.《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未清偿的债务,但债务人也有权利主动履行债务以减少债务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