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相关规定: 1、《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比如女方的户口在A地区,男方户口在B地区,现双方在C地区工作.那么二人不能在C地区结婚,只能在A地区或者B地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户口本的婚姻状况栏应与本人现状相符,即:未婚、离婚、丧偶,未变更的应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变更。外地人员户口本本人页上没有户口专用章,需将整本户口本带来。集体户口者,需将本人户口页原件借出,并将集体户口首页复印并加盖管理部门印章后一同带来。 3、身份证,临时和正式均可,需在有效期内。 4、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