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收不回,主合同未成立应对策略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收取的定金视为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方接受定金后合同成立。定金合同的必要条件包括审查主合同的效力、主体一致性、书面形式、明确的交付期限和方式,以及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法律分析 一、主合同未成立收了定金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合同未成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收受了定金的,视为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对方接受了定金的,合同就会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主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2、合同签订时主体 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无法起到担保的性质。 3、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4、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付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5、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过现实的货币支付还是银行支付。如果是以银行支付的方式必须以收到交易凭证视为交付。 6、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20%以内约定,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定金的数额约定过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实际损失额;若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和第五百八十六条,如果主合同未成立但已收取定金,视为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方接受了定金后,合同就会成立。定金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约定交付期限和交付方式。定金的数额应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的效力,确保主体一致,并明确约定交付期限和方式,以保证定金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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