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照政府指导价运行。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自区域内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应服务等级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法律依据: 《泰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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