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为主体条件,即采购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二为资金条件,即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三为对象条件,即被采购的应属已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或者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高于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其四为形式要件,即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若前述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相关项目即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应受到《政府采购法》的规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