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后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由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合并成而成的。2013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客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