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点修正内容包含对社会热点事件的立法回应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立法衔接。本次修正案总体上遵循了从严从重的立法整体趋向。本次修正案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重大突破更多的是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现象的立法回应以及对社会公众激昂民意的安抚,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刑事政策有所不符。本次修正案通过增设新罪、修改构成要件以扩大原有犯罪适用范围以及前置化刑法干预起点等修法技术和途径,本质上实现了对我国犯罪圈的扩张。加重多个罪名法定刑的修法现象同样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重刑化的发展趋势。应坚持刑法对社会治理干预的适度化,尽可能减少“轻罪立法”,避免“现象立法”,以杜绝“情绪性立法”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款 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规定。“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单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既包括所有,还包括依法或者依约定而占有、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 第二款 关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规定。属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认定为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