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注册申请、商标保护等商标事务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当事人即可自行到商标局办理,也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并由该组织指定具体的商标代理人来办理。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才可接受委托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人个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1、代理商标申请人进行注册申请前的商标查询,确定其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代理商标所有人进行使用未注册商标进入市场前的查询,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 2、代理续展注册、转让注册、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补发注册证等有关事务。 3、代理商标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异议答辩、异议复审、商标争议、争议答辩、商标注册不当或3年不使用撤销、撤销答辩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4、代理中国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以及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事务。 5、代理商标权海关备案。 6、代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投诉等法律事务。 7、代理外国申请人到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第八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