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地点一览
释义
    申请上海住房需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若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同一地,可选择一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若已售房但未迁出原住房,需将户口迁入他处住房后再申请,无他处住房或暂不能迁入他处住房者,需向现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考上海各区社区事务中心。
    法律分析
    申请对象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上海各区社区事务中心地址及电话一览
    拓展延伸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地点查询指南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地点查询指南》是为了帮助申请上海经济适用房的人们提供便利和准确的信息。在这个指南中,我们整理了上海市各个区域的经济适用房申请地点,并提供了详细的查询方法和步骤。无论您是本地居民还是外地人士,只需仔细阅读本指南,就能轻松了解到上海市各个区域的经济适用房申请地点的具体位置和联系方式。此外,我们还提供了相关政策和申请条件的解读,以及申请过程中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希望这个指南能够为您顺利申请上海经济适用房提供帮助和指导。
    结语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地点查询指南》为申请者提供了便利和准确的信息,包括各区社区事务中心地址和联系方式。通过详细的查询方法和步骤,申请者可以轻松了解到上海市各个区域的经济适用房申请地点。同时,指南还提供了政策解读、申请条件和材料清单,为顺利申请提供了帮助和指导。希望这个指南能够为您的经济适用房申请带来便利和成功。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6 5: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