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议处理类型有哪些 |
释义 |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四)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 一、执行异议司法解释[具体] 执行异议司法解释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该规定。大体内容包括: 1、《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确保相关利益在执行程序中达到合理的优化平衡状态:一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标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3、分权制衡原则,实现执行审查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衡。 4、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 5、办案人员的分离,明确要求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6、确立书面审查作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主要审查方式。 7、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 8、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9、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10、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 1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 12、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 13、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 14、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 二、民事执行异议之诉被告主体的确定 (1)就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异议既未明确反对或者不支持,又未表示认同的,一般应当视其为不反对,可列为第一人。 (2)就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 三、给付之诉判决后会怎么处理 给付之诉判决后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 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判决内容没有异议的,则应当履行判决书的相关判决,如果不履行的,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是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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