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2.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3.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