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市内户口迁移流程怎么走 |
释义 | 一:厦门市内户口迁移流程怎么走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 二:厦门市内户口迁移的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二十六条;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 第二十七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三)《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一百零三条;县(市)、设区市市辖区内户口迁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公共地址以及拆迁地址上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2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内;3家庭户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四)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要求和副省长、公安厅长田湘利批示精神,近期省厅组织对公安机关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和“我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的原则,现决定对福建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41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8〕12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闽政办〔2019〕3号)精神,将公安部决定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3项)、取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9项)和我省取消的证明事项(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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