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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虽未明示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但鉴于第9条对上市公司已有单独规定,此条应仅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如系上市公司,则即使担保无效,也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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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9: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