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对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作出相应规定。 一、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情形: 1、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2、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 3、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2、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3、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4、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此次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进一步强调了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此外,保护法还明确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推动绿色发展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处,以法律武器保护母亲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