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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杭州主城区可以放烟花吗
释义
    第一条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公安机关是实施本条例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的
    ,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分别作出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并销毁烟花、爆竹,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当事人拒不交纳罚款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分别由交通、邮政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或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人遵守本条例。因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参照本条例第四条有关规定对监护人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杭部队,以及乡镇、街道和居委会、村委会,应教育、监督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各县(市)可参照本条例组织实施,具体适用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关于2020年局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禁止燃放的区域
    (一)主城区
    东至京福线、新城路,南至南秀路、03省道(通惠南路)、亚太路,西至风情大道,北至建设四路(含市北区块)区域。
    (二)钱江世纪城和宁围街道区域。
    (三)湘湖风景区建成区、瓜沥镇和临浦镇集镇建成区。
    (四)其他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军事设施所在地;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8.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9.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10.其它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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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