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6、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 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其他。 二、邀请招标的范围 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