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化妆品是否应当注明生产地和生产日期? |
释义 | 法律分析:《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成分、净含量和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其中,生产日期是必须标注的内容之一。 法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化妆品生产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成分、净含量和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化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化妆品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建立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并做好质量安全记录。 3.《化妆品行业标准》GB 5296.3-2008《化妆品标识》规定,生产日期应标注在化妆品包装容器上,一般写为年月日的顺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达。 因此,化妆品应当注明生产地和生产日期,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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