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城市公交车管理规定) |
释义 | 1.城市公交车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 【关 键 字】客运管理办法 【等 级】行政法规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时间】2005-03-23 【生效时间】2005-06-01 【内 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 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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