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移登记是指什么 |
释义 | 转移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一般来说,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一、房屋赠与转移登记的手续是怎样的 房屋赠与转移登记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房屋赠与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具体手续流程如下: 1、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经公证的赠与书、受赠书或者赠与合同(原件)。 二、夫妻变更房屋权属需要的材料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所以夫妻变更房屋权时需要结合以下内容。 1、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配偶双方: (1)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增加配偶另一方为共有人; (2)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3)登记为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屋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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