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
释义 |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是指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制度。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 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毫无意义。 2.公司人格否认应该以股东实施了某种造成公司形骸化的行为作为前提,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如下意义: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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