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在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由此可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具备的条件:(1)被认定为工伤;(2)伤情稳定(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所以,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同时规定了对于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换句话说,即便是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仍然不影响《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效力。也就是只要《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被撤销,那么就是有效的认定结论。工伤职工可以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那么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规定,只要病情稳定,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以,黄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第一,找其上级单位寻求帮助;第二,聘请律师代为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第三,起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告其行政不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