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保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订立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1、双方达成协议后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要明确;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一、仓储合同保管人和存货人权利义务有哪些 仓储合同保管人和存货人权利义务如下: 1、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2、保管人有义务对仓库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进行维修,以确保货物不受损坏; 3、保管方负责货物的搬运、护理和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指定相关人员; 4、存货人委托保管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 5、存货人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二、寄存人可以随时领走保管物吗 可以。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间的,事出有因,寄存人也可以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 三、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能要求赔偿的吗?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的,其寄存人是能依法要求赔偿的。保管人具有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而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寄存人可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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