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讯问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第一、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认真的审阅全部案卷材料,确定讯问的重点和应当查明的全部问题,使讯问工作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第二、讯问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中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是不能进行讯问的。 第三、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讯问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名笔录;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第五、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和欺骗的方法。 一、讯问过程中发现不应拘留的释放吗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制作讯问笔录,并经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以作为对被讯问人进行处理的依据之一。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案件录口供一般几次 刑事案件要录几次口供应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录口供的次数。依据相关规定,讯问的程序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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