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湖北省产假并不是143天,而是128天,是用国家法定产假98天,加上湖北地方产假30天计算出来的。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湖北地方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3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湖北在此基础上增加30天,共为128天。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