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到县级国土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