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1、《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适用《《民法典》》。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3、《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规定了溯及既往的情形: 1、侵犯英雄烈士人格权的民事纠纷。 2、 《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关于留置/留押条款的约定,也即留质/留押条款有效,仅是仅就留质物/留押物优先受偿。 3、 《民法典》实施前,若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但是适用《民法典》有效的,适用《民法典》。 4、《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方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5、 《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则直接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也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6、 《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请求履行,但是发生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或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履行等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也即在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关系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7、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若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 8、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或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若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也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在其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再遗嘱种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9、 被继承人再《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务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侄子侄女)请求代位继承的,由侄子侄女在其兄弟姐妹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内代位继承。 综上所述,《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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