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能否解除 |
释义 | 承包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或者受让方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承包方可以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土地。【相关延伸】问: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答: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民法典》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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