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签订供用水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水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水费的义务。供水方与用水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水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水费的,供水方按照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水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水。因终止供水,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