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学习机的钱被骗了怎么办 |
释义 | 通过收集证据并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可以获得赔偿。被告人出具的借条可作为诈骗案件的证据,结合相关转账记录等书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协助找到被告人,并有证据支持下判决胜诉。一旦裁决生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受损害的情况)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学习防诈知识,提高防诈意识和能力,可有效预防诈骗。 法律分析 结论:搜集证据起诉。解析:收集证据、民事起诉。对于被告人出具了借条的诈骗案件,你可以凭借条和相关的转账记录等书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仅会帮你找被告人,还因为你有证据在手,一般会判你胜诉,待案子生效后,你可以凭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学习防诈知识、提高防诈意识和能力,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开始来电预警,提高警惕,预防诈骗。既然没有被诈骗,自然也就没有财产损失了。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拓展延伸 被骗购买学习机后的维权途径 被骗购买学习机后,您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首先,尽快与卖家取得联系,详细说明您的问题,并要求退款或换货。如果卖家不予合作,您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提供相关证据和购买记录。同时,您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此外,您还可以在相关的消费者论坛或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帖,与其他受骗消费者分享您的经历,互相支持和交流经验。最重要的是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购买合同、付款凭证、通信记录等,这将有助于您维护自己的权益。记住,坚持维权是保护自己权益的必要举措,不要轻易放弃。 结语 搜集证据起诉,是您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借条和转账记录等书证可以作为民事起诉的依据,法院将帮助您找到被告人并判决胜诉。在案件生效后,您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学习防诈知识,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提高警惕,预防诈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丧失行为能力者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如遇到维权问题,与卖家联系并要求退款或换货,若卖家不合作,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监管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并保留相关证据。坚持维权是保护自己权益的必要举措,不要轻易放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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