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找谁投诉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 |
释义 | 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业主可向物管和居委会投诉。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若无法解决,可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业公司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侵占公共区域。依据《民法典》第271条和273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转让时权利也一并转让。 法律分析 若是被人占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比如楼道,天台,小区公园等等,可以向小区物管和居民代表会投诉。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没有业主委员会小区公共区域受到侵害找谁没有业主委员会小区公共区域受到侵害应该找小区所在地的居委会。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去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小区内被他人占用的公共区域,业主可以向小区物管和居民代表会投诉。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如遇到公共区域侵害问题,可以向居委会求助,若无法解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并获得赔偿。物业公司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侵占公共区域。以上行为不仅违反管理规约,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和273条,业主享有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住宅或经营性用房时,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会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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