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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都应保存记录。
释义
    什么情况下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停止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风险提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为保证食品安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身份审查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入网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考虑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技术上可以对利用平台的卖家身份进行审查,应当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实现交易的可追溯和责任的可追究。对于依照本法第35条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入网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身份审查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二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及其发布的食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履行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履行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一是场所的大小和布局应当与其生产经营的规模相适应,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干净整洁。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食品安全。二是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的需要,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应当配备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设备或者设施,如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要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还要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引起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污染后道工序的成品,防止食品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的交叉感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的物品,保证食品安全。五是在使用前,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使用者互相传染,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对使用过的炊具、用具等应当及时清洗,保持清洁,防止病菌孳生。六是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食品,影响食品安全。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适的温度、湿度等环境下进行,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是直接入口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应当无毒、清洁。八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衣着整洁,在生产经营时,应当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是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是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何种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所指的网络交易平台仅指由第三方经营的为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与技术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平台提供者自身并不参与交易,只是根据与买卖双方分别订立的协议提供技术服务以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这类平台也被称为中介型或者开放型。根据卖方的情况再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细分,又有B2C网上商厦平台与C2C网上集市平台(也称为网上个人交易市场)两类,如阿里巴巴集团的天猫商城属于B2C网上商厦平台,淘宝网则属于C2C网上集市平台。要切实保障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网购消费信心,就要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场柜台有类似之处,但也存在很大区别。首先,从是否收取租金看,商场出租柜台收取高额租金,百货商场一般按照交易额的20%至28%收取,而平台基本不收租金,集市平台完全不收费,商厦平台收取3万至6万元的技术服务年费,且多向经营者半额或者全额返还,如果比照柜台出租者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义务不平衡;其次,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经营者的资质和待售商品的控制能力都较强,而平台面对的是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信息,如目前有的网络交易平台卖家约700万,上线商品约9亿件,平台难以做到实质性审查监控,技术和经济成本上都存在障碍。鉴于上述情况,尤其是考虑到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法律制度需要考虑需求多元化和利益平衡的问题,硬性规定先行赔付责任也不一定对消费者和整个电子商务市场有利,为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在两种情况下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一是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二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网络上销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风险提示: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五条
    
     该内容由 舒春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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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8: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