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动产登记的意思是: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权籍调查;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通过记载于登记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