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法院约谈有什么后果? |
释义 | 要求被约谈人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对按期落实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的,不再处理;不履行可能会面临法院通报与拘留处罚等方式处理。 约谈大致可分为一般性约谈、警示性约谈、诫勉性约谈三种类型。 被约谈后可能会影响到被约谈者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改变原来的危险倾向和错误道路。 一、诫勉谈话算不算纪律处分! 不算。不是处分,应该是教育。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而通报批评是将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措施。 二、纪检委找普通人谈话是什么事 教育提醒谈话是对党员干部思想上的困惑和不良倾向、工作生活中的违纪违法苗头、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轻微问题进行谈话。 信访谈话是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当面向组织谈清楚,并根据情况进行适当教育。 诫勉谈话,谈话中将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通过谈话进行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错误。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方式之一,气氛就要紧张得多。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而组织调查谈话也就是坊间常说的“双规谈话”。根据党内法规规定,由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经过初核、立案,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规定明确的有关情形发生时,约见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一种执行监督措施。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指导被约谈人落实约谈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并将落实情况层报批准约谈的院领导。 对按期落实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的,不再处理;对超期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向被约谈人所在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通报; (二)在全国法院系统通报; (三)涉嫌违法违纪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的建议; (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相应的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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