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什么? |
释义 | 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财务负责人、副经理以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一、股东能否担任监事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监事是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的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的职能。监事不一定是股东,同时我国的《公司法》也并没有禁止公司股东充当监事,只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公司股东是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但如果股东担任监事,则不能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否则就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了。 二、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如下: 1、挪用公司资金; 2、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5、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自行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类似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监事会的责任包括什么 公司监事会的责任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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