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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一顺序继承人去世怎么办?
释义
    遗嘱继承人死亡时,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遗产中的相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时,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未处分的遗产也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遗嘱的订立方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遗嘱的内容由合法财产所有者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分析
    一、遗嘱继承人之一死亡怎么办?
    1、遗嘱继承人之一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此外,以下情形也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4)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3、法定继承的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该如何立遗嘱?
    1、可以采取自书、代书等的方式订立遗嘱,具体订立遗嘱的方式如下: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可以采取的遗嘱订立方式是法定的,但是遗嘱的内容,可以由合法财产所有者自己确定,当然,确定的遗嘱内容也不得违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是遗嘱订立之后,其中一个遗嘱人,在分配到遗嘱之前死亡,那么该死亡者本应该获得的遗产,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如果遗嘱继承人之一去世,遗产的相关部分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外,其他情形如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未处分的遗产,也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综合考虑生产和生活需要,避免损害遗产的效用。遗嘱的订立方式有多种选择,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和口头遗嘱等,其中公证遗嘱需要经过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的内容由遗嘱人自行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在遗嘱分配前有遗嘱人去世,其应获得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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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