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身份证被公安局拉黑了怎么办 |
释义 | 别人只能知道你的信息,但是查不到户口本上的信息,除非从公安内网查询。身份证丢失或是被偷,无需挂失和登报声明,谁冒用谁负责。直接去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新的就行了。办理了新的身份证,应当交回旧的。 一、身份证怎么挂失补办 身份证丢失后,当事人应尽快到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申报。正常情况下来说,身份证丢失之后是没有挂失流程的,公安机关也没有对身份证挂失进行要求,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挂失没有强制性要求,全凭居民自愿。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民警将对当事人进行信息采集。 二、星期天可以补办身份证吗 派出所上班时间也是周一至周五,所以周末办不了,只能周一至周五去办理临时身份证或补办身份证。补办身份证本人只需要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丢失补证的申报。挂失是为了避免身份证被人冒用办理通信、银行等业务,被人恶意欠费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身份证丢了别人捡到可不可以用 丢了身份证,别人捡起来可以用。因此,身份证丢失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丢失补领。办理丢失补领身份证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丢失证件的事实,不需要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身份证丢失到当地派出所补办,在报纸上刊登丢失声明或在派出所出具挂失证明,是防止有人利用居民原身份证进行非法活动时,以上两种证明作为脱罪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条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兵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入学、就业; (六)办理公证事务; (七)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活动; (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寄卖物品; (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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