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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方再婚抚养权归男方可以吗?
释义
    本文讲述女方再婚后,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夫妻离婚后,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总体原则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方有特殊原因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予准许。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情况下,可
    法律分析
    女方再婚后,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吗?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结束婚姻关系后,不能结束的是与子女的亲情血缘关系,因此,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大多数夫妻离婚时争夺的焦点。一般情况下女方再婚可以归男方,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由男方抚养。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离婚确定孩子抚养权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规定,女方再婚后,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因此,女方和男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抚养权问题进行变更。不过,变更抚养权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确认。如果变更抚养权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女方和男方在协商变更抚养权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结语
    离婚后任何时间内,双方或一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由男方抚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总体原则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方有特殊原因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予准许,同时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特殊原因且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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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4: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