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及公房同住人如何认定? |
释义 | 上海市政府规定,公租房同住人需满足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的条件。多数意见认为,公租房同住人认定应限定在福利分房和购买产权房等情况,带有“福利”性质的认定可能被视为“他处有房”。 法律分析 根据上海市政府(2011)年第71号文的规定,公房同住人即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公租房同住人任何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时间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户口: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根据公有住房调配单、动迁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况综合判断)其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他处有房。 多数意见认为,公租房同住人任何认定应限定在福利分房,主要包括 ①原承租的公有住房②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③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④房款的一半以上是用单位的补贴购买的商品房 ⑤公房被动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即便曾经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未将补偿款用于购房的) ⑥获得其他住房福利补偿且达到标准的 ⑦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总之,带有“福利”性质的,公租房同住人任何认定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他处有房” 拓展延伸 公租房和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及程序解析 公租房和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及程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公租房的同住人应符合一定条件,如与承租人有直系亲属关系或经承租人书面同意等。而公房的同住人认定也需考虑户籍、居住年限等因素。认定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核和公示等环节。在认定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认定结果将对同住人的居住权益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公租房及公房同住人的认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以确保公正和合法。 结语 根据上海市政府(2011)年第71号文规定,公租房和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及程序是一个重要问题。认定应根据相关条件,如直系亲属关系或经书面同意等。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和公示等环节。认定结果将影响同住人的居住权益。因此,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以确保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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