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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上,和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释义
    一、购房合同和发票丢失的,需要及时办理补救:购房发票丢失不能补开。如果购房发票是开发商开具,可以到开发商处,把电子票记录调出来重新打印,或者把发票存根联复印,写上“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打印件或复印件加盖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即可作为抵扣凭证。
    二、成都市上户口需要材料:
    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产权人系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购商品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社保部门A4纸打印的房屋产权人1年《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编制内职工提供《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帐户明细查询单》,并在“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8、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
    (1)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三、领取户口薄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迁移证
    3、准迁证
    4、16周岁以上入户人员标准证件照一张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第十二条对常住地迁移的居民,实行迁居地居住许可证制度,居民的户籍档案不再随居住地的迁移而迁移,而是及时提交符合迁居地居住准入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补充登记,取得当地的居住许可证。居民居住地临时发生变更的,应由接待单位、接待人或其他义务人及时进行登记,并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补充登记备案。居民的居住地在设区的市管辖范围内变更的,可以不做补充登记,跨设区的市变更或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登记。第十三条迁居地居住准入条件,是指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住所包括自有住房、公有住房和租住房,稳定的生活来源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其他合法货币性收入及有稳定收入的投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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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