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天津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天津市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除非气象部门出现特殊情况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市民因为供暖公司未按规定日期供暖而导致受到影响,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供热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严格遵守规定的供暖时间和标准。如果有相关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市民也需要合理使用暖气,避免浪费资源。如果发现市民占用公共供热设备造成浪费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 【法律依据】: 《天津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除气象部门出现特殊情况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