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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人工流产后多久可以辞退?
释义
    员工人工流产后42天内不能辞退,否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女性员工怀孕3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违法解除合同。过失性辞退针对劳动者过错,无需提前通知;预告性辞退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女性员工在怀孕期和流产休产假期间不能辞退,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赔偿金。法律对女性员工有特殊保护,违反规定将受处罚。
    法律分析
    一、员工人工流产后多久可以辞退?
    员工人工流产后42天之后可以辞退。流产后不可以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在此期间内如果辞退员工的话,享有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如在这期间被辞退,员工享有经济补偿金二倍赔偿金。
    二、女性员工的辞退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怀孕3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非本人严重违法,具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合同的,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2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1、过失性辞退
    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性辞退
    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女性员工,我们国家法律有特殊的保护,主要就是因为女性员工在怀孕期和怀孕之后流产休产假这段时间,都是不能够进行辞退的,否则将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一定的处罚,一般情况下需支付赔偿金。
    结语
    女性员工在怀孕期和怀孕后流产休产假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被辞退。如果用人单位在这期间内辞退女性员工,将面临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而女性员工怀孕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如果在这期间被非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对于女性员工,法律有特殊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她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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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