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断绝关系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 因为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血缘关系是无法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的,除非自己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那么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依法消除。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以下: 1、父母的权利义务有: (1)在人身方面,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理; (2)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度成的损失,父母须承担赔偿责任。 2、子女的权利义务有: (1)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道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断绝关系协议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身份关系,因而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并非通过法律拟制产生,因此不能通过当事人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