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杭州其他区县市领取过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毕业一年内到余杭区用人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安家补贴(即再次申领),申请时限为从在余杭缴纳社会保险起计算,连续缴纳社保(不含补缴)每满一年后申请一次。 法律依据:《杭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自行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增设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的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奖补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与经办业务有关的经费支出,应在部门预算中足额安排,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